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曹天宇 徐敦錕)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為解決路邊“停車難”和“僵尸車”帶來的擁堵問題,在城市主干道路側劃定車位進行分時分段停車收費,車主能否以不知情為由,拒絕繳納相關費用?請看今日說法。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城投公司被確認為該地城區(qū)停車設施建設特許經(jīng)營項目的成交供應商,取得城區(qū)部分路側停車收費管理權限,由旗下一子公司負責收費工作。
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3日期間,車主張某在城區(qū)多處停車收費路段收費時間內(nèi)進行分時分段停車,共計拖欠停車費2466元。
該公司多次通過網(wǎng)絡公示、短信送達等多種方式向張某進行停車費催要。張某在收到催要通知后,以自己不知道該停車位為收費路段停車位為由,認為該公司侵犯其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拒不繳納相關費用。該公司遂將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該公司是否盡到停車收費告知義務。
該公司在啟動停車收費工作后,線下在所有收費路段均懸掛公共區(qū)域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公示牌,在政務中心公示相關收費信息;線上已通過抖音短視頻、微信公眾號文章、發(fā)送短信等多種方式向民眾宣傳告知城區(qū)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相關事項,并通過抖音公示車牌號等方式對部分欠費車輛催繳停車欠費,已窮盡其能采取合理手段對欠繳停車費進行催收,盡到了告知義務。被告張某將其車輛停放在城區(qū)路側收費臨時停車位內(nèi),與原告之間的服務合同已事實上成立,被告應按收費標準向原告繳納停車費。被告張某辯稱對路側臨時泊位停車需繳納費用不知情,不需向原告繳納停車費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判令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停車費用2466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張某已向該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法官說法:
政府通過正規(guī)程序授權運營單位對公共車位進行收費管理,主要目的是調(diào)節(jié)城市停車需求與供給。停車服務企業(yè)為車主提供停車服務,車輛停在劃定的停車位,雙方的合同關系即成立生效,車主應按照約定繳納停車費。啟動城區(qū)道路停車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后,城區(qū)“停車難”矛盾得到緩解,城區(qū)道路臨時泊位管理進一步加強,停車秩序逐步規(guī)范,泊位“流通率”大幅提高,讓大多數(shù)在城區(qū)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得到了便利,各駕駛人得到便利的同時也應當自覺履行及時繳納路側臨時泊位停車費的義務。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